1,企業名稱和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3.有滿足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
4.有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50萬元;
5.必備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有兩套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產能、工藝和產品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後續加工設備;
6.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7.有健全的印刷驗證、登記、保管、交付和銷毀的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所需信息: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註冊資本必須符合要求);
2、廠房租賃合同(備案)、房產證;
3、驗資報告(個體工商戶應提交資信證明),已辦理營業執照的不需要;
4.法人身份證原件。
法律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及其他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對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十條
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