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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現在還用專用定額發票嗎?

可以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

第三,發票的使用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3)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發票)投入使用前,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開具的現有卷式發票。

(四)車票、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發票繼續使用。

(5)對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各省區所轄分支機構可使用地市級機構統壹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所轄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由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機構統壹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六)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

(7)自2065年5月1日起,地方稅務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開具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方稅務機關印制的發票和印有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下,使用期限可適當延長,最遲不超過8月316。

已在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且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之後需要補開發票的,可在2016年2月31日之前開具增值稅壹般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