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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適合供熱行業的國標和行標。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

(2005年4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根據2009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號公告公布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發展城市供熱,加強城市供熱供需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熱源單位,是指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的或者自身產生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耗供熱單位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供熱應當以市場為導向,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

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

對供熱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發展集中供熱,限期限制和取消分散鍋爐供熱。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供熱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下同)、縣(市,下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負責本系統小城鎮供熱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參與供熱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熱事業的管理和監督,鼓勵研究、推廣和采用建築節能技術和先進的供熱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的科技水平和質量。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熱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後,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供熱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原則。要重點支持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供熱的發展,逐年提高熱電聯產在集中供熱中的比重。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專項供熱計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並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新建建築應當安裝熱計量和溫度控制裝置。

對原有建築供熱系統,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逐步安裝熱計量和溫控裝置。

住宅室內供熱系統改造工程,應嚴格執行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範。因違反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範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供熱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相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在已建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中,不得批準新建、擴建燃煤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燃煤鍋爐。

新建住宅和舊城改造範圍外的熱電聯產供熱應實行區域鍋爐供熱;在區域鍋爐供熱管網敷設範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批準新建分散鍋爐供熱項目。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限期拆除或者改造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範圍內的現有分散鍋爐,並納入集中供熱。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發展城市供熱管網建設和同步利用熱源工程,並與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相協調。

第十四條新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供熱工程建設費。

分散鍋爐改造後納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可以減免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由市、縣供熱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和物價部門提出,報省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應當用於供熱工程建設,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供熱和熱能利用

第十六條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合同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熱源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保證供熱單位獲得所需熱量。

供熱單位臨時增加或者減少所需熱量,應當征得熱源單位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需要供熱單位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協議。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在熱源廠至居住區或者單體建築用地規劃紅線以外自建和管理供熱設施。住宅小區或單體建築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不得超負荷運行。

第十九條電力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以滿足熱負荷為主要目標,制定火電廠電力生產和供應計劃,不得以電力指標限制火電廠對外供熱。

第二十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止供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

由於供熱單位的原因,停止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對用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定並公布當地居民供熱的起止時間。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

第二十二條在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室內溫度不低於65438±08℃。

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檢測點應在臥室門深的二分之壹處,離地面壹點四米處。

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供熱協議。但可能危及其他用戶或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用熱。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繳納壹定數額的熱損失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用戶更名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連接或者隔離供熱設施;

(二)擅自增加或減少供熱管道或散熱器;

(三)擅自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的;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的;

(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質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日起七十二小時內未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於熱源單位的,供熱單位應當向熱源單位追償。

供熱單位未采取改正措施並履行賠償責任的,用戶可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質量和服務進行檢查和監督,設立用戶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導致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予補償:

(壹)未按照規定繳納采暖費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

(三)室內裝修堵塞暖氣片,嚴重影響供暖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給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供熱單位的消防人員和維修人員應當接受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技術和安全培訓,並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四章熱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縣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核定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和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標準。

熱價由市、縣物價部門會同供熱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和節能建築的熱價可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分別核定。

第三十條安裝熱計量儀表的用戶,應當按照儀表讀數收取熱費。

對未安裝熱計量儀表的住宅用戶,按照房屋使用面積(含熱陽臺)收取熱費。已經按照建築面積收取采暖費的,應當逐步過渡到按照使用面積收費。

非居民用戶按照建築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收費,以建築高度3.2米為基數。層高超過3.2米的,每0.1米收取基本熱價的3%,文化、教育、體育、樓宇保護等公益設施按100%收取。

熱計量儀表應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熱源價格應以熱能的法定計量單位為準。

本條第二款所稱房屋使用面積的確定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壹條用戶應當直接向供熱單位足額繳納采暖費。

新房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繳納;出租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繳納,但出租公房的熱費由承租人繳納。

第三十二條熱費繳納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使用蒸汽的用戶應在每月10日前預付本月計劃用熱量的50%,月底結算。

第三十三條用戶逾期不繳納采暖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采暖費總額的千分之壹按日加收滯納金;三十日內未繳納的,供熱單位可以暫停供熱、限制供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權益。

用戶逾期拒不繳納采暖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供熱單位在收費時,應佩戴統壹標誌,文明服務。

用戶不得拒絕或阻撓收費員上門收費。

第三十五條居民供熱用水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結算。

第三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供熱保障機制和供熱風險防範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其他困難用戶用熱,防範供熱風險,確保供熱安全。

第五章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吹掃、清洗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在國家規定的供熱設施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坑、挖坑、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堆放垃圾和雜物;

(五)汙水、廢水的排放;

(六)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供熱管網、標誌、井蓋、閥門、儀表等設施,未經熱源單位或供熱單位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或移動。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查詢供熱設施和地下管網情況。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實施。

第四十壹條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產權所有者負責。住宅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產權屬於房屋所有權人。

供熱單位應當負責居民用戶分戶管網和建築物內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發生的費用計入供熱成本,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應當委托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養護,不得拒絕。該費用已包含在供熱成本中,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取。

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供熱設施統壹更新改造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供熱工程保修期內,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熱源出口計量器具由熱源單位安裝、維護和管理,供熱單位監督;單位用戶和住宅小區庭院管網入口處的計量儀表,由供熱單位負責安裝、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後補辦相關手續。

用戶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按照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維修供熱設施或者改造供熱設施。

因危及公眾安全,用戶在履行告知義務後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趕到搶修現場的,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人批準後,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派2名以上人員到場配合,並書面通知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搶修結束後,現場搶修負責人和協作人員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過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搶修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搶修的,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不得拒絕搶修。用戶未自行拆除的,由搶修單位自行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以下處罰:

(壹)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十壹條規定,未經當地供熱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10%至15%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新建建築未安裝熱計量和溫控裝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至65438元+0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以下處罰:

(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停止供熱八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按照延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的天數退還用戶采暖費,並按照退還的采暖費數額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供熱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改正和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第四十九條各級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壹)擅自變更已批準的供熱專項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批準建設供熱項目的;

(三)挪用供熱工程配套費的;

(四)電力監管部門用電指標限制火電廠對外供熱;

(五)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日期:65438+2009年10月23日實施日期:065438+2005年9月0日(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