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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已經失效。

租賃合同到期時沒有法律效力。租賃合同期滿,合同自動終止,承租人將租賃房屋恢復原狀,返還出租人。

出租人與承租人協商續簽租賃合同或延長租賃期限的,按雙方約定辦理。租賃合同未約定續租,但租賃期限屆滿後實際使用的,視為雙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條件繼續履行,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有少數權利義務仍按原協議履行或變更,且雙方不願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簡單簽訂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後。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租的,雙方要明確“手尾”。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如果雙方不續租,必然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押金的退還,租客返還房屋等。,雙方應協商妥善處理。比如租客不續租,房東要退押金。如果房東不退或者少退,雙方協商不成,租客可以找當地出租屋管理部門投訴。如果押金仍未追回,租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追回。不要白占無良樓主便宜。

比如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房東不願意再出租出去,租客不肯離開,房東可以先報警;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房東可以向法院起訴流氓租客,要求租客賠償相應損失,搬出房屋。如果租客可以搬出,房東可以憑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租客搬出房屋。反正最後的費用可以由租客支付或者補償,沒必要白用。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