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軍用房地產,保障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軍隊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林木。第三條軍用房地產是國防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統壹規劃和配置,合理使用,在良好的環境中管理和維護,提高使用效率,以適應軍隊建設的需要。第四條軍用房產的所有權屬於中央軍委和總部。其產權由各級後勤基建營房部門管理,相關業務部門按其用途負責使用和管理。第五條管好用好軍隊房地產是軍隊領導、行政部門和每壹個軍人的權利和義務。各單位要定期開展珍惜和愛護軍用房產的教育,做好房產的使用、管理和開發工作,充分發揮其效益。
在保證戰備和軍事占用、保守軍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進行軍用房地產的開發經營。凡利用軍隊閑置房產開展業務的,必須納入軍隊房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
軍隊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主要方式:利用空余房屋或場地出租;辦理閑置房屋的出售;軍用土地有償轉讓和合作經營;與地方政府合作重建,通過合資企業建造房屋;創辦經濟實體。
軍隊房地產開發經營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辦理登記,按規定收取房地產使用費。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的收益分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不動產承租人必須實行嚴格的審查制度,不得出租給既無個人身份又無經濟保障的人和非政府組織。軍事禁區內嚴禁房地產。對外經營其他地區的房地產,如涉及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影響軍事設施效能或妨礙軍事活動正常進行的,須報總參謀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