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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的法律責任?

冒用他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冒用和非法經營油漆牟利。壹年多時間,非法經營金額達9萬元。日前,該廠長非法經營油漆案的兩名主角和郭被嘉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據悉,這是嘉定區近年來破獲的壹起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件。

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將位於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寶安路的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永達油漆店經營權轉讓給房東郭。然後,在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借用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銀行賬戶進行油漆經營活動。在此期間,參加安全生產培訓,郭為提供非法經營油漆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銀行賬號、經營場所。2011年4月2日,因安全管理不當發生火災,未造成嚴重後果,但給郭造成財產損失和糾紛。

嘉定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郭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沒收涉案塗料。

租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轉讓經營行政許可,無論是原地還是異地,都屬於無證經營。經營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租賃他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違反了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是國家禁止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行為。非法經營行為包括: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1.出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

首先,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其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作為行政許可,不得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國家頒發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不得非法轉讓。出租他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屬於變相轉讓他人的行政許可,是法律禁止的。

最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我國刑法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也就是說,判斷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依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不是行政法規。但要看到,行政法規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和精神,在判斷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時,可以參考行政法規。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行政許可,且不得非法轉讓的基礎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2.出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擾亂了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市場的正常管理活動。

國家對國家限制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實行許可制度。出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的準入制度,而且擾亂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由於國家沒有對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進行審查,可能會使無資質的企業和個人進入危險化學品市場,擾亂危險化學品市場秩序。而且國家無法有效監管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存在監管盲區。壹旦發生安全事故,經營者主體不明確,給追究經營者主體的法律責任帶來困難,造成法律制裁的漏洞。

總之,租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擾亂了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市場的正常管理活動,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