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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稅由乙方承擔

法律分析:納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人都不能同意將自己的納稅義務轉讓給他人。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稅費由承租人繳納是違法的。

但有些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是這樣約定的,也是這樣執行的。如果對方不同意,出租人或房屋出售人可以提高租金或房價,最終結果仍然是承租人或買方增加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