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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特區內個人和單位的房屋、廠房、倉庫、商業、辦公室等房屋的租賃,但不包括公有住房和企業自辦房屋中以福利價格出租和出售給職工的房屋。

前款所稱個人,屬於居民、農民、漁民(蠔民)和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外國人。

前款所稱單位屬於黨政機關、社會團體、駐外單位、企事業單位(包括內聯、合作、合資、獨資等。)和街道、村(居)委會。第三條深圳市房地產管理局是特區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區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導。市、區設立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具體事務。根據需要,主管部門應設立必要的基層管理機構。第四條房屋租賃管理涉及稅務、公安、衛生、計劃生育等相關事項,由相關部門負責,租賃管理部門相互配合;

涉及房屋租賃業務的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房屋租賃管理,實行社會綜合管理。第五條特區房屋租賃實行審批登記制度,未經審批登記的房屋不得出租。第六條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依照本條例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租房申請書;

(二)《房地產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3)身份證或法人證書;

(四)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壹)不擁有產權或者產權有爭議的;

(二)限制產權;

(三)* *未經* * * *同意有房產的;

(四)違法建築;

(五)危房或不符合建築安全標準的;

(6)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作為資產抵押的。第八條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租房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答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登記,並向個人出租房屋發放《房屋租賃證》;出租房屋是單位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核發《房屋租賃經營許可證》。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承租人出租房屋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特區居民的身份證、暫住證或其他居留證件;

(二)個體工商企業必須持有特區頒發的營業執照;

(3)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

(四)其他組織單位必須持有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第十條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居住的,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三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

承租人留宿的,應當在當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第十壹條特區房屋租賃實行租金管制,租金標準以房地產市場不同時期、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的房屋租賃價格為基礎,由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物價部門定期聯合公告。

租賃期間,租金標準如有調整,雙方應按新標準執行。

稅務部門按照租金標準收稅。第十二條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包括:

(壹)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備;

(二)房屋用途;

(三)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和交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出租人允許房屋轉租給他人的,還必須包括轉租協議。第十三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轉租房屋參照本規定第六、七、八、九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出租人或轉租人除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外,還應繳納租賃管理費。標準如下:

(壹)個人出租房屋向管理部門交納月租金總額5%的管理費;

(二)出租房屋的單位要向管理部門交納月租金總額3%的管理費。第十五條房屋租賃管理費專款專用,由主管部門統壹管理。主要用於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辦公費、業務建設等。第十六條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出租人或轉租人支付管理部門核定的租金。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雙方同意續租的,應當在十天內向管理部門申請續租登記。第十八條出租人租賃房屋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合同期限超過五年未超過十年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凡超過十年的,不予批準,只能在合同期滿後續簽,並由管理部門報市房地產登記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