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壹)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
(2)組成形式;
(三)經營範圍;
(四)營業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七條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的姓名及其住所的詳細地址。
第八條企業組織形式包括個體企業和家族企業。如屬家族企業,應同時備案參與企業經營的家庭成員的姓名。
第九條經營範圍是指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業類別。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分類標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
第十條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有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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