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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上的房產歸誰所有?

租賃土地上的房產歸承租人所有。根據租賃土地所處的土地市場,土地租賃可分為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房屋是土地的附屬物,出租土地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買了土地才能享有其所有權,土地上建的房子歸個人所有,這樣才能進行產權登記,取得產權證。

房屋產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國家法律享有的權利,即房屋所有權益的總和,即所有人對房屋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續期費在當時基礎上增加1%-10%(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不動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房地產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以及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

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