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期內,必須征用耕地,並給予補償;
2、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征用土地,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耕地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
(四)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5)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