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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修理義務的約定

租賃物業的維修義務由誰來承擔?最近總有朋友問我這個問題。如果租的房子壞了,維修費用誰出?

根據合同第七百壹十三條的規定,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也就是說,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如果租賃物本身存在問題,出租人應當履行維修義務。

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承擔贍養義務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出租人的維修義務壹般是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時發生的合理損耗或租賃物性質所要求的正常維修。因承租人保管和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的,出租人不承擔維修責任。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維修,並督促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租賃物;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維修義務。

出租人拒絕履行維修義務怎麽辦?出租人拒絕維修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在合理期限內維修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已經預付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償還或者從租金中扣除。租賃物的維修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收入的,出租人應當相應降低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