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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貨車報廢年限新規

大貨車的報廢期限壹般是十年,也可以延期。大貨車15年或裏程達到50萬至70萬公裏後報廢。機動車達到壹定行駛裏程後,車主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報廢車輛是有補償的,但具體要看車型。比如重型卡車報廢,每輛補貼18000元。報廢中型貨車,每輛補貼壹萬三千元;報廢輕型貨車,每輛補貼九千元;報廢微型面包車每輛補貼6000元;報廢大型客車,每輛補貼壹萬八千元;報廢中型客車,每輛補貼壹萬壹千元;報廢小型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七千元;報廢小型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五千元;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汽車,每輛補貼1.8萬元;報廢排量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的汽車,每輛補貼1萬元;1升及以下排量的報廢車和特種作業車,每輛補貼6000元。

根據我國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

1.帶掛車的貨車、采礦作業專用車輛、小型貨車和各種出租車使用滿八年,達到報廢年限後不得延長使用。

2.輕、中、重型載貨汽車、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10年。

3.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但最長使用年限可延長至不超過10年。延遲報廢的旅遊客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延遲報廢的非營運客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的,從16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法律依據

關於機動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為八年,中型出租汽車為十年,大型出租汽車為十二年;

(二)租賃乘用車十五年;

(三)小型客車使用十年,中型客車使用十二年,大型客車使用十五年;

(四)公車已使用十三年的;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十年,大中型客車使用十五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滿十五年的;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