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受期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法轉讓。
擴展數據:
征地模式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三種:出讓、劃撥和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期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也就是說,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費用,而是由國家批準無償無限年使用國有土地。但是,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2.期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限制使用期限。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但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法轉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可以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1)國家機關和軍隊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4.關於轉讓、出租和抵押的限制性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壹般不能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的產權證書,經當地政府批準轉讓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出租、抵押所得支付轉讓費。
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