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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增值稅怎麽算?

法律主觀性:

壹、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減去扣除項目金額。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二)土地開發的成本和費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上面列舉的四級累進稅率,以及每壹級“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都包含這個比例。二。納稅人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並銷售;(二)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的;(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未超過85%;(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三。納稅人清算信息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信息(1)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本見附件,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基本情況、土地使用、開發、銷售、關聯交易、融資、納稅情況以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3)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結息通知書、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買賣合同統計表、銷售進度、預售許可證及其他與房地產轉讓收入、成本、費用相關的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的會計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會計憑證復印件。(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清算事項的,還應當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評估報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