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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有權利斷水斷電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有權斷水斷電。

可見,在合同關系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合同當事人最重要的義務。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會使出租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嚴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這就賦予了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允許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在協商壹致的情況下自由創設權利義務。

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通過停水停電或其他設施等方式督促承租人支付租金。該條款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

出租人停止水電供應或停止其他設施的方式,表面上具有侵權的特征,但實際上是承租人事先同意和授權的,因此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出租人不應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在我國侵權法領域,公民、法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是過錯原則,只有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才能運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

很明顯,無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不適用於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停水停電或者停止使用其他設施的行為,出租人沒有過錯,因此不必對承租人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住房租賃管理條例》即將出臺,應對租房“痛點”。

國務院擬出臺《住房租賃管理條例》,這將成為我國首部專門規範住房租賃行為的行政法規。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之後,10年10月22日,住建部部長王透露,住建部正在加緊住房租賃市場的立法工作,同時正在12大中城市建設住房租賃試點,支持北京、上海積極探索發展* * *產權住房。

此前有消息稱,國務院擬出臺《住房租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將成為我國首部專門規範住房租賃的行政法規。

據知情人透露,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和住建部已聯合成立調研組,赴各地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調研,聽取建議。主要目的是通過政策有效維護承租人落戶、子女就近入學等公共服務權益,穩定租賃市場,真正實現租購同權。

租賃“痛點”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持續上漲,購房需求受到抑制,住房租賃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人口的住房需求。未來,如何通過法律法規有效維護各方利益,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住建部住房政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顧雲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的租房市場不規範,導致租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租房者沒有安全感。此外,不規範的市場也讓出租人感到不安,比如房屋內部結構在租賃期間遭到破壞。

同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朱妍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住房租賃市場混亂,大型住房租賃企業的份額僅為2%,制約了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

近日,東方證券的研究報告指出,目前我國住房租賃人口已達6543.8+0.9億,預測2030年我國住房租賃人口將達到2.7億,潛在租賃市場規模超過4.2萬億。

如此龐大的租房市場,卻處於壹種混亂、供需緊張的狀態。朱妍認為,這壹方面是因為租房立法較少,具體問題沒有規定;二是因為房屋承租人和房屋所有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

“現有規範房屋租賃及相關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主要集中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但這些法律難以涵蓋復雜的租賃關系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其他法律關系。”朱妍說。

在住房租賃試點實施的近幾個階段,已有20多個省區市出臺了“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細則,從供給、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不過,東方證券報告認為,需要通過更高層面的立法來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的規範,尤其是應對試點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租售並舉機制的核心是需要明晰租賃產權。在房屋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分配方面,我國調整租賃的法律規範太少、太寬泛,直接導致租賃權利不明確,租賃關系被納入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這說明在《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的法律行為只能通過簽訂合同來約束。

事實上,僅通過《合同法》來規範租賃行為存在實踐缺陷,每份租賃合同之間都有細微差別,充滿了甲乙雙方甚至房屋中介之間的較量和博弈。

朱妍舉例說,合同中的壹些常見條款在發生糾紛時不明確,因為租賃市場的需求大於供給,使得承租人處於弱勢地位。這壹結果意味著租房的不穩定性高,居住風險大,導致大量租房者選擇降低生活質量,只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從而抑制了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