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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坻有人給未成年人租車。車禍後誰來負責?

未成年人租車引發車禍。

誰來承擔責任?

基本事實

任是未成年人,沒有駕照,但想租壹輛奧迪車出行。因為身份原因,他找了壹個有駕照的朋友王幫忙。租賃公司明知實際使用人為任某,仍與王某簽訂租賃合同。並交付車輛。

沒想到,意外發生了。任的車與徐的車相撞。經交警認定,任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徐某承擔次要責任,徐某的車輛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承擔30%的責任。任某、王某、租車公司與車輛實際所有人李某就剩余的70%賠償款發生矛盾。租車公司將王某訴至寶坻法院,任某、其父、李某分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註意事項:

01

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壹般說第三人無權主張訴訟,但對案件結果有法益;

02

壹般來說,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對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擁有獨立請求權,即可以提起訴訟。

起初,任和王都不同意承擔責任。任辯稱,自己只是使用人,不是合同的相對人,不應承擔責任;王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他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合同,為什麽要向自己索賠?

網上普法

寶坻法院大口屯法庭法官當庭開展普法工作,耐心向當事人解釋為什麽需要承擔責任。

#1

壹、李某是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了掛靠合同,將車輛交給汽車租賃公司,合同中約定,車輛掛靠期間,車輛租賃期間的壹切債權債務及其他經濟糾紛由李某承擔。根據這份協議,租車公司無權要求賠償車輛損失,但李應要求賠償。

#2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的規定,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李為涉案車輛購買了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他人承擔。

#3

第三,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任作為實際使用人,明知自己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仍在道路上行駛,還因違章造成事故。他是直接侵權人,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需要註意的是,任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即由任的父親承擔責任。當然,如果任是有財產的人,可以從其全部財產中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任父賠償。

#4

第四,根據《民法通則》第1209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租賃公司和王均明知任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駕駛證,仍將車輛租賃給實際使用人任某。顯然,他們都有不同程度的過錯,因此需要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在扣除保險公司責任的範圍內,租車公司、任、王需要對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承辦法官淵博的知識和豐富的審判經驗印象深刻,表示希望法官在法庭上主持調解工作。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各方壹致同意租車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任何壹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王承擔10%的賠償責任。雖然李當庭表示沒有要求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這是其權利的放棄,法院無權幹涉。

任作為未成年人,在沒有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投機取巧開車上路,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於不顧,是極其自私的行為。而王某和租賃公司對此視而不見,不僅不制止,還放任任某嚴重擾亂道路交通秩序,這也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幸運的是,侵權人徐在此次事故中僅受輕傷。如果他嚴重受傷、死亡或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將承擔刑事責任並受到懲罰。希望他們能幡然醒悟,大家能以此為戒,不要心存僥幸去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讓他們回不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