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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免稅政策

壹、墓穴增值稅優惠政策

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殯葬服務免征增值稅。具體免征的殯葬服務是指遺體接運(含擡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保存、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吊唁設施設備出租、墓穴出租及管理等服務。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

由此可見,墓穴租賃和管理服務要免征增值稅,必須符合價格監管的條件,即收費標準是執行政府核定價格或指導價。如果執行市場價格,不屬於免征範圍。當然,這些墓指的是墓地,因為私人墓壹般會受到政府的墓葬管理和世俗影響的限制,不太可能出現市場化運作。

第二,公墓收費的規定

總體來看,公墓還是以相關單位維護的公益性為主,但也有運營單位在經營。國家發改委民政部現行政策對公墓收費按分類做了基本規定。

壹個是公共墓地。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性原則並兼顧居民承受能力核定。也就是說,價格是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民政廳關於進壹步規範公墓價格管理的通知》(浙價費[2065 438+07]60號)指出,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墓,是指經民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具備開業條件,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投資或參股的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經民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批準,在農村設立的,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定價公式:墓穴使用費=成本+稅費。

實踐中存在違規操作的問題。以《浙江省殯葬服務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浙民〔2020〕34號)為例,明確提出了重點整治的範圍,包括: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墓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墓(墓)應按規定超標準收費,墓(墓)的銷售和骨灰存放存在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違法行為;農村公益性公墓非法賣墳(墓),從事營利性活動。由此可見,即使名義上是公益性墓地,也存在超標準收費和非法銷售牟利的現象,不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

二是其他墓地。經營者根據市場制定價格,但需要受到政府部門定價行為的規範。從某種角度來說,目前來看,墓穴是用來裝骨灰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也是遏制虛增定價行為的基本思路。也就是說,從虛高定價的角度來說,總體上是絕不允許監管的,在監管的範圍內,經營者以市場化的方式經營。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民政廳關於進壹步規範公墓價格管理的通知》(浙價費[2065 438+07]60號)明確,公益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費和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延長服務收費受市場調節價格的影響。其他公墓的墓穴使用費及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可以看出,墓地分為公益性墓地和其他墓地。免征增值稅的墓穴租賃和管理服務就是其中的壹部分。

三。與其他殯葬服務相關的政策

按照現行規定,殯葬服務應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選擇性服務)。基本服務主要包括遺體接運(含擡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務。基本服務範圍是滿足當地人最基本的需求。

延伸服務是指在基本服務之外,供群眾選擇的特殊服務項目,包括遺體整容、遺體保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等。

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性原則,根據財政補貼情況嚴格核定,並適時調整。

與基礎服務密切相關的延伸服務收費,可根據當地市場情況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民政廳關於進壹步規範殯葬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費[2065 438+07]59號)明確,基本服務收費中的遺體運送費、普通火焚費等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其他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延伸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以《浙江省殯葬服務收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浙民〔2020〕34號)為例,明確提出了重點整治的範圍,包括:殯葬服務機構收費不規範,超出規定或約定收費,擅自設立或拆除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花圈、骨灰盒等殯葬用品價格高,強制買賣、誘導消費、捆綁消費。

可以看出,按照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基本服務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而高價、市場化的延伸服務不符合免征條件。

總之,殯葬服務壹般看起來都是公益性的。其實裏面的具體情況挺復雜的,也不是全部都免征增值稅。對非法高價出售租來的墓穴要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