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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租賃最長期限的規定

關於房屋租賃最長期限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約定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無限期租賃;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無限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方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房屋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有義務返還所租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房屋,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並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並保證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的正當使用。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前需要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損失。未約定租賃期限,房屋所有權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壹般應當準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責令其搬遷;承租人搬家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壹定時間找房或者騰退部分房屋。

出租房屋房東個人信息:租房時,租房人應認真核對房東個人信息:房東本人、房產證、身份證,委托租房應提供委托書、房產證、身份證或委托人的復印件。如果沒有房產證,壹定要有購房合同,如果有轉租,壹定要有房屋的租賃合同和相關產權證,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定金支付註意事項:承租人逃避支付定金。租客壹旦交了押金,就會很被動,要求可能不會寫進租房合同。如果房主要求存款,也請檢查上述文件。壹般押金不要超過月租金的20%,並且要有收據。

將房屋損壞情況寫入合同:承租人應認真將房屋設施損壞情況寫入合同,防止中介在收房時扣錢。

收據押金的保管:承租方壹定要記得不要丟失押金證明或者交給中介公司。

物業雜費的交付應寫入合同:租賃雙方已達成協議,除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外,租賃期內房屋內設備、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的結算和承擔也應詳細寫明,並作為合同附件保存,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