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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文明條例有哪些內容?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內容如下: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著重規範和倡導行為

第三章促進和保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整體推進、獎懲並重、註重培育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建設、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宣傳、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措施,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公職人員和公眾人物應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

第二章著重規範和倡導行為

第八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說話文明,對他人有禮貌;

在公園、廣場、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要裸露胸背、脫鞋、擦幹雙腳;

不要在公共座位上躺臥或放置個人物品妨礙他人;

先坐電梯再上車,用扶梯按順序靠右站;

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擁擠、不插隊、不越過標誌線;

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不要喧嘩、大聲接電話;

咳嗽、打噴嚏時掩住口鼻,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外出自覺戴口罩;

在公共場所進行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娛樂活動,不會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不要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區域、公共電梯和市區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煙;在禁煙場所有未成年人和孕婦在場時,不要吸煙;

文明廁所,不占用殘疾人專用衛生設施;

開展野外徒步、露營、釣魚、看表演等活動,自行清理廢棄物;

自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行人過路口、過馬路時不瀏覽、不操作手持電子設備;

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乘坐平板車、平衡車等非交通工具;

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和乘客佩戴安全帽;

非機動車不得設置遮陽篷;

駕駛車輛通過有水有塵路段,減速慢行,防止濺到他人;

駕駛車輛通過人行橫道時,讓行人安全快速通過;

車輛未安裝充電設施時,不得停放在充電專用停車位;

不得在高速公路免費停車泊位停放車輛超過三天;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推進文明村鎮和文明社區建設:

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不得非法占用河堤、道路或其他公共空間種植和養殖;

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索要高價彩禮,抵制鋪張浪費、低俗婚俗、厚葬薄等陋習;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城市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列入禁養名單的犬只,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攜帶犬只出戶,使用不超過1.5米的牽繩;

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博物館、商場、餐館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導盲犬、扶助犬等特殊犬除外;

帶狗狗坐電梯或上下樓梯主動躲避他人;

狗主人立即清理狗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第十三條市場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做虛假宣傳,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不使用高音喇叭宣傳商品,不妨礙公共秩序。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文明上網,理性表達,積極傳播正能量,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得傳播他人隱私,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活動。

第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節儉消費標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菜,並主動提供公用筷子和勺子以及包裝好的商品。市民要理性點餐,文明飲食,不要過量飲酒,不要浪費。

第十六條家庭成員應當互相支持,尊老愛幼。長輩要以身作則,傳承良好家風,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鄰裏之間應該和睦相處,尊重彼此的文化習俗,不幹涉他人的正常生活。

居民、村民應當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主動參與社區、村莊美化保潔等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天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天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上述產生噪聲的文化體育活動。

每天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和商住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裝修活動。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推廣使用節水設施,推進無紙化辦公,減少壹次性辦公用品的使用;辦公室不得使用壹次性水杯。辦公樓道路照明逐漸取代了使用自動開閉感應燈。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回收物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十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救災捐贈、扶貧濟困、助殘救孤、扶貧濟困、扶老助殘等慈善活動,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

鼓勵公民為需要報警和急救的人撥打急救電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依法成立各種誌願服務組織。

第二十壹條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器官組織、遺體。

第二十二條鼓勵公民采取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適當措施。

第三章促進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其辦公場所、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設立文明行為宣傳欄,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傳播文明行為,監督不文明行為。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移動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發布和播放公益廣告,表揚和宣傳文明行為,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引導和鼓勵文明行為,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

衛生、應急管理等部門、醫療機構和紅十字組織應當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和技能普及培訓,增強公民應急現場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和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設工作,推進創建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支出中統籌安排資金,保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文明創建基礎設施的投入,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包括立體和地下停車場,發展臨時停車場和泊位。

第二十九條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車站、醫院、商場、旅遊景點、體育場館、政務服務大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母嬰室、第三衛生間,配備便利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向公眾開放停車場、廁所、文化、體育、科教等內部設施。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其場所和設施設立服務站,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員提供飲用水、加熱膳食、避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流動圖書館、公共閱報欄等公共閱讀設施建設,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閱讀服務。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場所或者家庭住宅設立圖書館、閱讀角等閱讀區域,開展圖書、音像制品、數字閱讀資源的交流、捐贈和贈送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場所、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的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並協助取證。

第三十三條公民有權勸阻不文明行為,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投訴舉報。負責處理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和答復,並為投訴和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下列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款規定的,責令離開;拒不離開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款規定的,責令離開;拒不離開或者無法離開的,處以2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負責文明行為促進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1 1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