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賃合同只是租賃關系存在的最有力證明。但其他證據,如押金、收據、證人證言等,也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
3.在這種情況下,房東有義務出示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如果房東否認租賃關系的存在,拒絕退還押金,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將起訴至法院,訴訟費由承租人先行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必要時承租人可以出示其他證據證明租賃關系的存在和房東的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和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協議;
(八)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