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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和效力。

答:融資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壹,融資租賃合同是壹種新的獨立合同,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及三方——賣方、出租人和承租人組成。

第二,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物質為手段的合同。

第三,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是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

第四,融資租賃合同是壹種承諾、本質、多服務、有償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賣人與出租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壹、出賣人有按照約定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二是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根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的約定,由承租人行使賠償請求權,承租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三,關於出租人應承租人要求訂立的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出租人有關的條款。第四,出租人享有與標的物相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本應由出租人承擔的及時檢查義務,以及妥善保管被拒絕接管的標的物的義務,也由承租人承擔。

(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從出租人的角度來看,表現為:第壹,出租人享有以下特殊的法律利益:第壹,出租財產不符合約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因違反財產的保修義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第二,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作為租賃物所有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承擔交付租賃物的義務。

從承租人的角度來看,表現在:壹是支付租金的義務。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承租人支付價款的義務,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標的物為生效條件,不以承租人實際使用租賃物為生效條件。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租賃物有瑕疵時,承租人不得拒絕支付租金;二是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支付租金的風險;第三,出租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回標的物時,承租人不能以收回標的物為由拒絕支付租金。第二,在租賃物占有期間承擔維護租賃物的義務。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在占有租賃物期間履行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