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租住房東的房子,兩人屬於租賃關系。房東的義務是交付房屋,保持房屋可居住,出現問題時維修房屋。承租人在出租屋內意外死亡,與出租屋的安全隱患有關,房東應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死者死亡與房東及出租屋本身沒有因果關系,房東無需承擔責任。出租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提供不合格的燃氣竈和熱水器;房屋內沒有消防設施;擅自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改造成臥室等。,此時樓主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壹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