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訂)
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