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期限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依法成立的,有效。無期限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是不定期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無期限租賃合同如何解除?
無期限租賃合同因下列原因終止: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終止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並給予承租人合理期限搬出租賃房屋。
三、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有效性的要素包括:
1.行為人具有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訂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