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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管理條例和規定

法律分析:電動車銷售者可以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的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車。鼓勵電動汽車車主積極更換或報廢超標電動汽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動汽車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電動汽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交通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兩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三輪電動車和小型低速電動車。

第四條電動汽車管理遵循特殊管理、分類處理、保障安全穩步發展、總量控制和區域限制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汽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此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質監、工商、交通運輸、信息、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市政管理、郵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