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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為公眾從事購物、餐飲、住宿、娛樂、休閑、旅遊、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等活動提供設施和服務的場所。第三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四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共場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條公共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壹)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的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情況;

(四)火災報警、滅火、自救和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第六條國家和省確定的公共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變動情況和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1)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市場;

(二)客房5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三)體育場(館)和會堂;

(4)網吧;

(五)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第八條承包、租賃公共場所,必須在承包、租賃合同中訂立消防安全責任條款,明確各方責任。消防安全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除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設施等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外,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第九條禁止吸煙和用火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和用火標誌。

公共場所營業或者開放期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施工作業。

公共場所局部裝修、改造或者維修需要使用明火的,應當辦理動火手續,用防火分隔作業區和使用區,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條公共場所的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安裝的標準和規定。第十壹條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並進行定期維護,建立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檔案。

公共場所配備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落實值班人員,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培訓,並取得消防安全重點崗位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第十二條公共場所消防設施不得損壞、挪用、拆除或者停用。第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場所:

(壹)二層及二層以下的建築物;

(二)在古建築、博物館或者圖書館內;

(三)重要倉庫或者危險品倉庫相鄰的;

(4)在居民樓。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員工宿舍,不得安排員工留宿。第三章安全疏散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數量、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的規定。第十五條公共* * *場所在開業或營業時容納的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第十六條公共場所在開業或者營業期間,必須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暢通,嚴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鎖閉、堵塞安全出口。

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打開。不應在出口處設置門和臺階。不應使用卷簾門、旋轉門、吊門和側滑門。門口不應設置窗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常閉疏散門應能正常開啟和關閉。第十七條賓館客房、醫院病房和娛樂場所的包間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室內安全疏散路線圖。第十八條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必須設置安全疏散標誌。疏散通道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20米。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部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應急照明設施:

(壹)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前室、消防電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和消防泵房;

(3)觀眾廳、展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演播廳及地下活動場所;

(4)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築物的疏散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