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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管理體制設立的城鎮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含民用地下室)出租給承租人居住、使用或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與他人以合作形式(包括合資、承包經營、股份制經營和出租櫃臺、窗口等)從事經營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未設鎮的工礦區房屋租賃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租賃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自治區和房屋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公有住房應執行當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私有房屋的租賃,由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根據房屋的面積、結構、質量、朝向、層次、位置和用途,協商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生產建設兵團系統負責房地產管理的機構,根據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委托和授權,對行政市外兵團所屬房屋的出租活動,依照本規定進行管理,並接受受委托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 *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設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環保、衛生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八)抵押已經設定,但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