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柬埔寨的外國投資政策

柬埔寨的外國投資政策

柬埔寨的外國投資制度相對寬松自由,積極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外國在柬埔寨的投資主要受1994投資法的限制和管理。柬埔寨政府允許外國投資者擁有大多數行業公司100%的股份。但在卷煙制造、電影制作、大米加工、寶石開采加工等少數行業,外國投資者不能持有全部股份,需要事先獲得當局的特別授權或與柬埔寨主體共同持股。

柬埔寨建立了經濟特區,為企業提供土地、基礎設施和相關服務,以促進企業的建立和運營。提供的服務包括:公用事業、稅務服務、清關和其他旨在支持進出口程序的行政服務。經濟特區內的項目還提供優惠措施,如免稅、零稅率增值稅以及原材料和機器設備的進口關稅減免。

本文將介紹柬埔寨外國投資市場準入的法律、投資機構、鼓勵和監管政策。

I .柬埔寨與外國投資市場準入有關的法律

柬埔寨政府將外國直接投資視為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柬埔寨沒有專門的外商投資法,外資和內資基本壹視同仁。其政策主要體現在《投資法》(該法由柬埔寨王國國民議會第壹屆特別會議於1994年8月4日通過,並經1997和1999兩次修訂)及其修正法(柬埔寨王國2003年2月3日第二次)中,此外,外商投資還可享受美、歐、日等28個國家和地區給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2003年,政府簡化了許可程序,提高了透明度。法令號。111 (2005)規定了QIP在疾控中心和省(市)投資分委會註冊的詳細程序,QIP享受壹定的稅收優惠。

《投資法》限制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國人在柬埔寨的投資活動,並對投資主管部門、投資程序、投資擔保、鼓勵政策、土地所有權及其使用、勞動力使用、爭議解決等作出明確規定。

《投資法修正案》是對《投資法》的補充和修改,對投資申請、投資項目的購買和兼並、合資經營、稅收、土地所有權及其使用、勞動力、處罰等作出了相應的定義和明確的規定。

法令號。關於建立和管理經濟特區的148(2005年2月頒布)規定了建立經濟特區的法定程序、經濟特區的管理框架和任務、經濟特區的獎勵措施、出口加工和生產區的特別措施、勞動力管理和使用、職業培訓、侵權和爭端解決。

《商業管理和商業登記法》規定了商業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轉讓和變更。

《商業合同法》規定了各類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釋和執行。它還進壹步詳細描述了壹些類型的合同,如銷售合同、租賃合同、貸款合同、個人財產抵押和擔保合同。

第二,投資部門

柬埔寨發展委員會(CDC)是壹個壹站式政府服務組織,負責提供激勵措施以刺激投資,並將重建、發展和投資監督融為壹體。它由柬埔寨重建和發展委員會和柬埔寨投資委員會組成。該機構負責對所有重建、發展和投資項目活動進行評估和決策。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水平和投資地點向省(市)投資分委會提交意向書,從而獲得QIP的地位和最終的註冊證書。

第三,投資鼓勵和監管

1.投資鼓勵政策

《投資法》第12條規定,柬埔寨政府鼓勵投資的重點領域包括: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外向型;旅遊業;農產工業和加工業;基礎設施和能源;省級和農村發展;環境保護;投資於依法設立的特別開發區。投資優惠包括免除全部或部分關稅和稅收。

就農業而言,柬埔寨政府根據《投資法》開發和種植了65,438+0,000多公頃水稻、500多公頃經濟作物和50多公頃蔬菜。存欄1,000以上的奶牛項目,1,000以上的奶牛項目,1,000以上的家禽項目;以及面積超過5公頃的淡水養殖項目和面積超過10公頃的海水養殖項目,給予外商投資支持和優惠待遇。主要激勵措施有:

(1)項目實施後,可從第壹個獲利會計年度起免征利得稅,根據具體情況最長可持續8年。連續虧損的,可以免稅。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柬埔寨長期大規模發展,如果投資者將其利潤進行再投資,可以免除利潤稅;

(2)政府只征收9%的純利潤稅;

(3)分配投資利潤,無論是匯往國外還是在柬埔寨分配,均不征稅;

(4)對投資項目需要進口的建築材料、生產資料、各種材料、半成品、原材料和所需零配件,可免征關稅和其他稅收100%,但該項目必須是80%產品用於出口的投資項目。

同時,柬埔寨大部分省市都把發展旅遊業作為首要任務之壹,把旅遊業定位為“優先發展領域”、“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加快發展。

2.投資限制政策

《投資法修正案實施細則》(2005年9月27日頒布)列出了柬埔寨和外國實體禁止的投資活動,包括:神經和麻醉物質的生產和加工;使用國際規則或世界衛生組織禁用的化學品生產有毒化學品、農藥、殺蟲劑等產品,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的;利用國外進口廢料發電;森林法禁止的森林開發業務;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此外,細則還列舉了“不享受優惠投資的投資活動”和“可以享受免征關稅,但不享受免征利潤稅的特定投資活動”,對土地投資作出了嚴格規定。柬埔寨律師協會經常采取行動限制或阻礙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柬埔寨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