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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體育局實施細則

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1.本辦法所稱體育場館是指各系統、行業、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公安、武警、部隊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各類體育場館。其屬性和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公共體育場地是指以國家投資建設為主,用於訓練、比賽和公眾健身鍛煉的各類體育場地、建築物、固定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非公共體育場地,是指學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用於訓練、教學、比賽、鍛煉的各類體育場地、建築物、固定物及其附屬設施。

(三)各類體育場館包括:體育館、遊泳池、跳水館、室內外遊泳池、帶固定看臺的燈光球場、田徑場、籃球室、排球室、手球室、武術室、摔跤柔道室、舉重室、擊劍室、體育館、棋牌室、賽艇室、保齡球室、臺球室、其他訓練室、運動場、小型運動場、手球場。室內外射箭場、摩托車賽場、自行車賽場、賽馬場、水上運動場、空中運動機場、跳傘塔、室內外人工溜冰場(含短道速滑場、花樣溜冰場)、室內外人工速滑場、滑雪場、室內外溜冰場、高爾夫球場(含練習場、迷妳滑冰場、模擬場)、籃球場、排球場、門球場等。由國家體委和市體育局確定。

二。《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和對象:上海市體育場館。

三、上海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是實施《辦法》的主管部門。

四、市教育、工會、土地、規劃、公安、衛生、工商、財稅、消防、園林、環保等部門和群眾團體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體育場地的管理工作。

五、××體育場地的規劃指標,按城鄉建設部、國家體委印發的《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體計劃〔86〕559號)執行。

(壹)凡新建居住區的公共體育場地占地面積至少應達到人均0.7平方米的標準。

(二)公共體育場館建設技術規定:標準場館必須符合各項競賽規則的規定,非標準場館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治安、環保、消防等標準。

(三)按行政區、縣劃分,城鄉居民區建設的公共體育場地面積不得減少。由於特殊原因,這壹地區的公共體育場地必須拆除。不得減少原使用面積。

(四)以體育征地名義,由政府規劃建設的公共體育場地,必須拆除。

六、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館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改建、擴建的公共體育場館,必須在建設資金到位後實行有序建設。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視為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七、公共體育場地的區位等級參照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上海市房產管理局制定的《公有住房出售實施細則》(滬房改辦(1994)34號文件)附件中的住房地段分類。

拆除公共體育場地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搬遷後的體育場館不得改變其原有項目性質;

(二)改建公共體育場的設施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壹款、第二款的標準,並高於本市現有水平;

(三)公共體育場地的搬遷不得減少其實際使用面積或用地面積。土地面積擴大的,應當按比例擴大實際使用面積;

(四)公共體育場地的搬遷,必須先選好場地,在規劃、設計圖紙到位,建設資金落實後才能開始拆遷;

(五)被拆遷人應停止使用的原有體育場館,視其建設規模,在兩年內未建成新的體育場館,不投入使用,視為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六)凡搬遷訓練場地,必須妥善安排訓練場地過渡後,方可拆除。

八、改建和擴建公共體育場館,應在壹個月內完成,向市體育局備案。

(1)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書(包括:項目名稱、地址、新建、改建或擴建面積、建設單位名稱、建設期限等。);

(2)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函(原件);

(3)土地所有權證或使用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4)法人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⑸地形圖、建築平面圖(市測繪院地形圖復印件,用紅筆標註位置並加蓋業主公章);

(6)銀行出具的資本證明(原件);

(7)可行性報告(包括:項目性質、現狀、用途、新建、改建或擴建後的情況預測、資金落實等。).

(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審批時限是指審批部門簽收全部申請材料的次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三)審批決定分為批準、不予批準和復議。復議期限為30天。

九、公共體育場館的所有收入應納入單位預算統壹管理,並按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用於體育場館的維護和保養以及體育事業的發展。

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撥付專項資金,用於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體育場館的維護。

* * *公共體育場地應按當期收入的l0%作為維修基金,用於體育場地、建築物和固定設施的維修。

十、公共* * *體育場館應當向社會開放,引導公民參與健身活動,滿足群眾健身、娛樂、休閑的需求。

(壹)公共* * *體育場應根據本單位體育設施安排好日常開放工作,保證每天開放6小時以上(有訓練任務的場所壹般每天開放2小時以上)。節假日每天開放10小時以上(有培訓任務的場所每天開放6小時以上)。

(二)公共體育場地應充分發揮其功能,盡可能為群眾健身活動提供場地條件。體育場、體育館等各類體育場館應當有多種健身活動向公眾開放。

(三)公共體育場館的開放時間和項目應當基本固定並向社會公布,不得隨意減少或變更開放時間和項目。

(四)公共體育場地應努力優化環境,場地和設施應保持整潔,有利於人民健康。

(五)需要設備和照明的開放項目必須具備必要的條件,並保證健身器材的安全。

(6)公共* * *體育場應配備開放工作的組織管理人員,積極配合社區、企事業單位組織全民健身工作,每年舉辦10次以上團體比賽。

(7)公共* * *體育場要指導群眾科學健身,提高群眾體育鍛煉興趣和技能,為開業工作配備必要的技術指導人員,每年舉辦2個以上項目的8-10體育健身技能培訓班。

(八)公共體育場應開拓體育健身市場,根據群眾需求提高開放工作質量,增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九)公共體育場所應當對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給予優先、優惠和優待。國慶節期間,公共體育場館免費向學生開放。學生憑學生證進入;國慶節期間,體育場的學生入場價格應降低50%。

十壹、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是指原有結構,未安裝固定設施,占用期限不足半年的臨時使用。

總量控制以臨時占用體育場館附屬設施是否影響體育場館的正常、安全、開放和使用,是否影響本地區的布局以及占本單位整體規模和經營範圍的比重為依據。

公共體育場所的附屬設施是指辦公室、接待室、更衣室、淋浴室、停車場、會議室、餐廳、倉庫、走廊、廁所、配電室、鍋爐房等空間。

十二、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開展非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壹)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開展非體育經營活動,占用時間不足3個月的,應當向所在區、縣體委提出申請;超過3個月不滿6個月的,應當向市體育局提出申請。

(2)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壹)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館附屬設施的申請(包括:占用時間、期限、占用面積、用途等。);

(二)地形圖和建築平面圖;

(3)可行性報告(包括:現狀、占用是否會影響體育場館的正常開放和使用以及區域的合理布局等。).

十三。公共體育場地附屬設施臨時占用補償按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費(1995)147號)關於核定體育場地臨時占用補償標準的批復執行:

甲類:位於中山環路以內的室內場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

B類:位於中山壹環路以內區域的室外場地和中山壹環路以外的室內場地,每天每平方米1.50元;

丙類:位於中山環路外的室外場地,65438+每天每平方米0.00元。

審批部門在領取《臨時占用體育場所許可證》時,應當出具《征收補償費通知書》,當事人必須在通知書出具之日起10日內將補償費匯入指定銀行賬戶,否則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處理。

十四、建設非公共體育場館,應符合以下標準?哎?BR & gt;(壹)新建高等學校體育場地的規模和數量嚴格按照國家教委辦公廳(1992)14號《關於印發高等學校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目錄的通知》執行。學校的體育場館(室)規模根據學校規模確定。參照此標準,已建高校已將體育場館建設納入學校發展規劃。

(二)中小學體育場地的規模和數量嚴格按照教育部023號文件和市政府1986批準的《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體育工作的若幹意見》的規定執行。為新建住宅區配套的學校,運動場地必須符合原教育局頒發的學校建築場地面積規定。中學應有250-400m,小學應有200m環形跑道和若幹籃筐、排球場及器材區。征地面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教學樓底層應開辟運動場地。拆除重建學校,應積極創造條件擴建體育場地,力爭達到中學人均3.2平方米、小學人均2.2平方米的標準。

十五、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的體育場館,都應創造條件積極向社會開放。非公共體育場館的開放經營可參照第十壹條執行。

十六、對違反《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執法機關有權按《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七、體育管理執法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處以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3萬元以下(不含3萬元),適用壹般程序;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

各級市、區縣體委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經市體育局培訓合格後,頒發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壹印制的行政執法證。執法檢查時,應主動出示證件。

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收取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壹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區、縣體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抄送市社會體育管理中心備案。

18.當事人對區、縣體育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體育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市體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九、本規則解釋權屬於上海市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