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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租賃風險要點!無效租賃的撤銷

商業租賃的風險點簽了商業租賃就不要作廢。

經濟不好,又受疫情因素打擊,生意越來越差。但是還是有壹些小夥伴不願意平躺創業。要解決創業問題,首先需要簽訂商業租賃。

無論是租寫字樓、臨街商鋪、商住單位、購物商場,還是工業廠房,妳都應該清楚了解所租物業的指定用途。我們先來看無效租賃的風險。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內容建造的臨時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使用年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參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2月23日65438修訂)第二條、第三條。

因此,在簽訂商業租賃合同時,應仔細閱讀不動產權證書以及證書中記載的詳細內容。

每個細節都需要檢查。考慮到交易習慣,承租人不壹定能順利拿到出租人的相關證件,但是對於比較基礎的、可以拿到的房產證,還是要仔細閱讀,註意與租賃合同中的描述相匹配。

1號案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隨後產生糾紛。法院認為,承租人租賃的房產中有相當壹部分是人防工程,其余為車庫。因此,出租人不會出租不具備營業條件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車庫,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損害公眾利益。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

案例二出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已就租金和租賃期限達成協議。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就裝修賠償發生了糾紛。涉訴後,法院首先來審查合同效力。

經調查發現,出租人明知涉案地塊為工業用地,且該地塊上的房屋按政府規定經批準後只能用作倉庫,但仍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進行商業經營,故實際用途與土地權屬登記的土地用途不符。

法院認為,合同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工業用地上的房屋變更為商業用途,與土地權屬登記的土地用途不符,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應屬無效。

案例3位於深圳市羅湖區* *路居民區。該房屋性質為住宅,建築面積為156.72平方米。*樓*被分割成多套房產用於出租,其中壹套房產由出租人何某出租給承租人王某。

雙方涉訴後,關於合同效力問題,深圳中院認為,涉案房產已通過規劃驗收,何某將涉案房產改建為11房屋後改變了原規劃。何某應對改建行為另行申請變更方案,並取得相關部門同意。其在壹審、二審中均未提交經規劃部門同意變更涉案房產原規劃的相關文件。

故本院認定涉案房產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何與王簽訂的涉案房產租賃合同應屬無效。

細化上述三種情況的關鍵詞,“與土地權屬登記的土地用途不壹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損害公眾利益的”;“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那麽,在上述情況下,合同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無效的法律後果是返還財產、折價賠償和賠償損失。至少,從合同條款方面來說,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算,也就是不再受原合同條款的約束。

出租人或承租人能否達成協議並簽訂合同,應根據物業自身情況和當時的市場情況,做出各種約定。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可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會轉化為糾紛,而糾紛壹旦發展為訴訟,法院首先會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審查。那麽,這個時候,壹方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去談合同的效力問題。總之,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和公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在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