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七條和《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納稅人在主工作城市不擁有住房時發生的住房租賃支出,
(壹)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款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戶籍人口不超過654.38+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