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麽?
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費壹般按照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費用: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二。訴訟過程中其他申請費的標準是什麽?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儲存、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不得代為收取和支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翻譯,不收取費用。
租賃合同糾紛的起訴和處理是基於實際的矛盾糾紛,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和處理,特別是在訴訟和調查取證過程中。辦理鑒定等手續的,還需按規定標準領取其他申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