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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行使抗辯權的條件

同時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是:

1.同壹雙邊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應當同時履行已達到履行期限的債務;

3.對方不履行債務或者未提出履行債務;

4.對方請客付錢是有可能的。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有請客和付款義務的合同,雙務合同中的請客和付款義務牽連成立、履行和消滅。如銷售合同和租賃合同。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壹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請求實現其合同權利時,以法律規定和必要的事實條件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從而暫時中止履行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來源於雙務合同對待支付義務的“履行默示”。所謂“牽連履行”,是指壹方不履行其有償或不當履行,另壹方原則上有權不履行相應的對待給付的義務。雙邊合同中有三種類型的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2、抗辯權的順序履行;

3.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對抗辯權的壹種保護手段,避免了自己履行後對方無法履行的風險;

只有在對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提出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對方才能行使被詢問時的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提出與對方履行債務時,要求對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應當不分先後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