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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施工企業預繳增值稅

法律主觀性:

建築行業“營改增”尚未啟動。建築業的收入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嗎?最近,壹些建築企業會計對其收入是否應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有疑問。本年度公司已獲得以下收益:1。為某房地產公司提供建築工程,取得收入1000000元,工程使用內部獨立核算攪拌站自產混凝土5000萬元。2.在工地上賣廢品,收入90萬元。3.為B建築公司提供工程機械租賃服務的收入為65438+萬元。4.為C公司提供工程設計賺了50萬。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本條例規定的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本公司為某房地產公司提供的建築勞務計算繳納營業稅:10000×3%=300(萬元)。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本公司銷售現場的邊角料、廢品計算繳納增值稅:90÷(1+3%)×3%=2.62(萬元)。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公司為建築公司B提供工程機械租賃服務,654.38+萬元收入應計算繳納增值稅:654.38+00÷(654.38+0.3%)×3% = 0.29(萬元)。丙公司50萬元項目設計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50÷(1+3%)×3%=1.46(萬元)。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使用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視同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公司為某房地產公司提供建築工程,使用其內部獨立核算攪拌站生產的混凝土5000萬元,應視同銷售並繳納增值稅:5000÷(1+3%)×3% = 14.56(萬元)。雖然施工企業提供的建築勞務並不都是建築勞務,但《施工企業提供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業務,都應該計算繳納。從這個意義上說,建築企業實際上屬於“營改增”企業。以上增值稅的計算繳納方式為什麽不選擇簡易計稅而不選擇壹般計稅?如果選擇壹般計稅方法,不考慮進項稅抵扣,公司為某房地產公司提供建築工程,使用內部獨立核算的自有攪拌站生產的混凝土5000萬元,銷售現場的下腳料和廢品收入應視為銷售額並繳納增值稅:(5000+90+10)÷(1+17%)×為C公司提供工程設計收入50萬元,增值部分顯然,壹般的稅收方法會比簡單的稅收方法產生更多的稅收。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75號)第七條規定,試點納稅人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有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建築企業屬於不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在“增值稅改革”之前,無論銷售額是否大於壹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標準,他們都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內部獨立核算的攪拌站生產5000萬元混凝土收入50萬元以上,符合壹般納稅人標準。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率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商品混凝土(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建築業“營改增”後,上述業務可以簡單征稅嗎?簡單稅收可能仍然存在。比如對於商品混凝土等特殊產品的銷售,由於公司已經成為壹般納稅人,所以大部分收入會按壹般稅收征稅,因為施工企業取得的收入只要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或者“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就應該登記為壹般納稅人。

法律客觀性:

1.建築企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如何操作?國家政府部門已經公布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並聯合北京市通州區稅務部門發布了新的《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改革調研的通知》,列出了時間和內容要求。妳可以去網上搜壹下,相信這些對妳會有幫助。關鍵是要從建築企業的特點和業績出發,在改革過程中摒棄舊的管理模式,發揚行業優勢和自身品牌影響力,尤其是財務管理要上壹個臺階。只有這樣,才能與時俱進,在稅制改革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壹)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申請確認表》)。(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新開業納稅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申請確認表》)壹式兩份;2.稅務登記證原件;3.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4.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5.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