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原因;2.部分或全部租賃房屋損壞或滅失;3.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4.不定期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首先可以通過雙方協商實現。根據《民法典》,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租賃協議的解除條件,也可以協商解除合同。沒有約定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在幾種特定情形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