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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壹年房子未滿,押金退還嗎?

租賃合同未滿壹年的,是否可以退還押金,視不同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在不損壞房屋及其設施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

2.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應註明租賃期滿後多少個工作日,房屋及其設施未損壞的,業主應退還押金;

3.因承租人個人原因造成房屋及設備損壞或承租人未按合同規定期限提前退租的,押金不予退還。

4.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租賃合同的內容如下:

1.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

2、房屋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子的具體位置,比如某條路上的某個房間;住房面積;房屋裝修,簡述房屋墻面、門窗、地面、天花板、廚衛裝修;配備設施設備,簡要列出房屋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電、廚房設備、衛浴設備;房屋的產權和所有人,說明房屋是何種產權,所有人是誰,出租人與所有人的關系,是否受所有人委托出租房屋;

3、合同應寫明房屋用途。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住;房子是只能用於居住,還是可以同時用於其他用途,比如;

4.租賃期限應在合同中約定。由於承租人不想頻繁搬家,出租人也不想在短時間內找到新的承租人,雙方都需要壹段相對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壹個期限。在此期間,如無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該房屋,承租人不得放棄該房屋另租他人房屋。期限過後,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想繼續租用該房屋,應提前告知出租人。經協商,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想搬出,但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所的,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期;

5.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出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租賃期內,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房屋的修繕屬於出租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委托人。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房屋或設施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壞,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請物業管理公司維修。但是,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出租人無力修繕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與其共同出資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的維修費用可以沖抵應付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7.住房條件的變化。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加。目前,承租人在房屋情況發生變化時,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擴建或增加。確需變更房屋時,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協議。有些租客租房不是為了自住,而是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關於轉租的約定有些承租人出租房屋不是為了自住,而是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因為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租收入的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想到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思考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並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設置相應的懲罰措施。比如,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讓其搬出;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提供家具,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租金等。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綜上所述,房屋及其設施未損壞,業主提前終止租賃的,應當返還押金: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註明租賃期滿後多少個工作日,房屋及其設施未損壞的,業主應當返還押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1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