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負有賠償責任的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支付;如果事故涉及的車輛是單位所有,員工是執行職務,也就是說在工作或者生產過程中執行駕駛職務,其行為是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者認可的,那麽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事故涉及的車輛是個體戶、包工頭、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業主,且駕駛員是受雇從事運輸的,則由業主或雇主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車輛承包、租賃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承包人、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掛靠單位作為同壹所有人收取管理費或者分享利潤的,由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 *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