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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稅率為5%。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稅率為5%。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壹般納稅人出租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1,稅率為11%。

法律依據:

《納稅人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增值稅: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出租其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與機構位於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壹般納稅人出租其在2016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征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按照3%的稅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與機構位於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壹般納稅人出租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適用上述規定。

《納稅人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增值稅:

(壹)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的房屋),按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房屋減按5%的稅率征收。

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與機構位於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房屋)的,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房屋,減按5%的稅率征收。

1.5%計算應納稅額,並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