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40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可以拒絕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壹)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接受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74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出租人未向出賣人行使請求權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壹)未告知承租人租賃物有質量缺陷的;
(2)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能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出租人遲延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請求權,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