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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管理,優化水路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健康發展,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從事水路運輸的海船和內河船舶。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船齡,是指自建造完成之日起至今的年限;

(二)購買或光租的外國船舶的船齡,是指自建造完成之日起至國務院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和機構簽發《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許可證》之日止的期間;

(三)老舊運輸船舶,是指船齡超過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最低船齡的運輸船舶;

(四)報廢船舶,是指永久不能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

(五)報廢船舶,是指永久不能從事水路運輸的鋼質船舶;

(6)單殼油船是指不具備符合國內船舶檢驗規範要求的雙底艙和雙舷艙的油船(油駁)。第四條老舊海船分為以下類型:

(1)船齡超過10年的高速客船為老舊海船;

(二)滾裝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含旅客列車渡船)、旅遊船和船齡超過10年的客船,屬於ⅱ類老舊海船;

(3)船齡超過12的油船(含瀝青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屬於ⅲ類老舊海船;

(4)船齡超過18的散貨船和礦石船,屬於ⅳ類老舊海船;

(五)滾裝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船、頂推船、駁船等。船齡超過20年的有五種類型的舊海船。第五條老舊河船分為以下類型:

(1)船齡超過10年的高速客船為老舊內河船舶;

(二)滾裝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含旅客列車渡船)、旅遊船和船齡超過10年的客船為ⅱ類老舊內河船舶;

(3)船齡超過16的油船(含瀝青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屬於ⅲ類老舊河船;

(4)船齡大於18的散貨船和礦石船,屬於四類老舊河船;

(5)船齡20年以上的滾裝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船、頂推船和駁船(含油駁船)為五類老舊內河船舶。第六條國家對老舊運輸船舶實行分類技術監督管理制度,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的運輸船舶實行強制報廢制度。第七條交通運輸部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全國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運營進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運營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老舊運輸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第二章船舶購置、光船租賃和改建管理第八條購買外國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外國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必須符合本規定附件規定的購買和光船租賃外國船舶的船齡要求,其船體、主要機電設備和安全與防汙染設備應當符合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外國籍油輪的船體應符合經1978議定書修訂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 1973)附件壹規定的要求。第九條本規定所稱購買外國船舶和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外國船舶,包括從境外購買或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但尚未在中國取得合法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的外國船舶,以及通過拍賣方式購買的外國船舶。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購買外國報廢船舶從事水路運輸,或者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外國報廢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第十壹條超過本規定報廢船齡的外國籍船舶不得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第十二條根據運力供需情況和保障運輸安全的需要,交通運輸部可以決定在特定客運航線、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航線和水路運輸水域暫停購買第壹、二、三類外國籍船舶。第十三條購買外國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外國船舶並將其改裝為中國註冊的水路運輸船舶時,購買人和承租人應當了解船舶的船齡和技術狀況,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壹)購買、租賃壹、二、三類外國籍船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增加運力的申請,並經許可的部門批準;購買或者光船租賃ⅳ類、ⅴ類外國籍船舶,應當在簽訂購買或者光船租賃意向後15個工作日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二)購買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外國籍船舶後,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初次檢驗,並取得其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

(三)購買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後,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和光船租賃登記,取得其簽發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或者光船租賃登記證書和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四)購買外國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外國船舶並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或者光船租賃登記證書和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並取得船舶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運輸的,應當在投入運營前報交通運輸部備案15。交通運輸部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出具備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