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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所說的出售不違反租約的原則是什麽意思

租賃不可破原則是指在租賃期間,如果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承租人有權要求租賃物的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但租賃物的受讓人無權基於其所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根據原理,只要租賃發生在之前,所有權的變更發生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就有權以自己是合法承租人、租賃期限未滿為由對抗財產所有權人。當然,如果租賃期滿,產權人有權選擇不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基礎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抵押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不影響原租賃關系。抵押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9條第二款規定:“在租賃期間,因買賣、贈與、繼承發生私有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買賣並不違反租賃條款。

1.有壹個有效的租賃合同:要適用這個制度,在所有權轉移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並生效,即租賃關系必須有效存在。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只有租賃合同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動產需要交付,不動產需要登記。

2.出租人或租賃物所有人已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如果租賃關系有效存在,但租賃物所有權人只與第三人約定買賣房屋而未辦理過戶手續,即所有權未發生變更,這種情況下,該制度沒有適用的余地。

3.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買賣不破租賃”構成要件中的交付,是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承租人仍需保管租賃物。主要原因是:壹方面,承租人的不占有意味著他對租賃物沒有使用收益,沒有這種收益就失去了強化租賃權的基礎;另壹方面,承租人的非占有不能起到公示作用,所以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不應賦予租賃權對抗力。

4.租賃期間的所有權變動:“買賣不破租賃”的本意是指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可能導致租賃物的使用效率受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