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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如何收回房屋?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收回房屋的方式是與承租人協商,要求承租人及時返還房屋,房屋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符合使用後的狀態;承租人拒不返還的,出租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維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33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第122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236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