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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築,以及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為進行建設活動所需支出的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購置費、預備費、其他建設規費和稅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工程造價計價管理第七條建設工程計價是指確定和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主要包括:

(壹)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等的編制和審查。;

(2)商定和調整合同價格;

(三)實施工程計量和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簽證變更、工程索賠、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進行建設工程造價評估;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有關的其他活動。第八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使用的各種規範、標準、定額、造價信息和工程造價管理系統,主要包括:

(壹)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

(二)工期、勞動定額、預算定額、預算定額及相關補充定額;

(三)區域基價、單位估價表;

(四)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價格;

(五)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第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制定並公布:

(壹)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等計價依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二)計價依據的工期、勞動定額、預算定額、預算定額及相關補充定額、地區基本價、單位計價表、人工價、材料價、施工機械臺班價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三)建設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租賃等市場價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第十條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二)設計預算由設計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三)施工圖預算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批準的設計預算之內;

(4)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施工圖、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範等相關計價依據編制;

(五)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施工圖、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確定;

(六)竣工結算以建設單位認可的有效文件為依據,如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後確定。第十壹條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

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依法接受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