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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才政策

海南人才政策

1,人才住房政策

安全對象

人才住房保障的對象為符合《行動計劃》和《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7)要求並經省級職能部門認定的碩士人才、傑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其他高層次人才、全日制碩士、本科、專科畢業生。

擔保模式

(1)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面向2013年5月18日之後引進的碩士、優秀人才、領軍人才,每人限購壹套。面積標準為:碩士人才壹般不超過200平方米(邢弢建築面積,下同),傑出人才壹般不超過180平方米,領軍人才壹般不超過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租,政府給予全職工作滿5年的人才80%產權,8年100%產權。

人才公寓實行屬地責任制,由市縣政府負責建設、購買、分配和管理。省屬事業單位引進的上述三類高層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委托當地市縣政府統籌安排。

(二)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補貼

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發放對象為50歲以下拔尖人才和2018年5月、2013年5月後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40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畢業生、35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海南省2018及以後高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參照執行。

住房租賃補貼累計發放時間不超過36個月,每季度受理發放壹次。補貼指導標準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高層次人才(含急需技術技能人才)3000元/月,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畢業生1500元/月。住房補貼累計發放時間不超過3年,每年受理發放壹次。補貼指導標準為:拔尖人才6萬元/年,其他高層次人才(含急需技術技能人才)3.6萬元/年,碩士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2.4萬元/年,本科畢業生654.38+0.8萬元/年。已領取住房補貼的,不再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在領取住房補貼前,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扣除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

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由人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個人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出具本單位誠信承諾書,向當地人才服務“壹站式”平臺申報,經當地人力資源開發局審核;省屬事業單位向省人才服務“壹站式”平臺申報,由省人力資源開發局審核。審批通過後,由各級人力資源開發局按季度向用人單位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資金,按年度向用人單位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再由用人單位發放給申請人。

人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時,應提供的材料包括:人才相關證明材料(高層次人才提供省級職能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其他人才提供個人學歷學位證書或個人職稱證書)、申請時間段對應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當地房管部門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等。自主創業無就業(勞務)合同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公益性壹類、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引進人才住房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各級政府全額負擔;生產經營機構補貼資金根據單位隸屬關系,由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比例承擔。按照屬地原則,企業補貼資金由當地市縣財政和用人單位按照1:1的比例承擔。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不納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住房補貼保障範圍。

(三)購買商品房

引進的各類人才自落戶海南之日起購買商品房,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也可享受同等待遇。引進未落戶人才購買商品住房,按照《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2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出臺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指導意見的通知。

2.人才落戶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才,年齡在55周歲以下,可選擇在本省任意城鎮申請落戶:

(壹)根據本省有關規定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2)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人才;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四)年工資收入達到30萬元以上,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來本省就業人才。上述標準隨本省人均工資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

(五)有能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的創新人才,以技術在本省就業的企業投資入股,估值不低於1.5萬元,占註冊資本的份額不低於10%;

(6)在本省領辦、創辦企業,產品符合本省12重點產業扶持方向,且為所在企業主要創辦人,個人實際投資不低於1.5萬元(不含技術入股)的創業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本科畢業生。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年齡在40周歲以下,在本省創業或者與本省各類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人才,可以選擇在其工作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壹)近三年內獲得省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類創新創業獎的人才,獲得全國職業技能競賽個人項目獎(不含榮譽獎項)和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個人壹等獎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技師及職業資格。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才,可以申請在工作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的本市、縣落戶:

(壹)在引進市縣牽頭創辦的科技企業中,發揮對當地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

(2)在輸入市縣同壹用人單位工作滿1年並與該用人單位持續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符合輸入市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

共同居住生活的引進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政策來源: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