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中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只要合同沒有約定承租人沒有優先承租權,那麽每個人都可以主張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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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二、即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租賃期限)為20年。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租賃期限仍為20年。但是,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續簽的租賃合同不超過20年,自續簽之日起計算。
三、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確定期限;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時間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但是,對於6個月以上的租賃期限,租賃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即使當事人對租賃期限作出了約定,該約定無效,租賃合同仍然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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