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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營業性遊戲機和娛樂業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營業性遊戲機和娛樂業的管理,保障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經營和參與營業性遊戲機(含遊藝機,下同)、娛樂項目和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上海市文化局是本市營業性遊戲機娛樂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文化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文辦)具體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的審批和營業性遊戲機娛樂行業的管理。

區、縣文化管理部門負責除涉外定點飯店以外的營業性遊戲機娛樂業的日常管理。

各級公安、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配合文化管理部門做好營業性遊戲機娛樂行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經營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遊戲室面積在四十平方米以上,每臺遊戲機平均使用面積在二平方米以上;

(2)遊戲室的建築結構牢固;

(三)遊戲室出入口暢通,消防、衛生等設施符合有關規定;

(四)遊戲室有足夠的燈光、必要的照明設備和夜間停電時的應急措施;

(五)營業性遊戲娛樂項目負責人持有市社文辦頒發的《崗位證書》。第五條開辦營業性遊戲娛樂項目,旅遊涉外定點飯店應當向市社會文化辦提出書面申請,其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文化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壹)遊戲機娛樂活動場所的布局;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磁卡和遊戲機模型。

區、縣文化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七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報市社會事務辦公室審批。市社會事務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或者區縣文化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後十日內完成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上海市文化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許可證每年審核壹次。

申請人憑許可證向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治安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從事營業性遊戲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營業性遊藝機和娛樂項目經營者停業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地址的,應當按照開業申請程序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第六條營業性遊戲機和娛樂項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使用含有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等有害內容的遊戲機磁卡。

(二)禁止使用未經市社會事務辦公室審核的磁卡和遊戲機模型。

(三)禁止設置老虎機、蘋果夾具、老虎機、卡片機及類似遊戲機進行經營活動。禁止從事以任何形式換取現金、彩票、獎品的有獎經營活動。

(四)禁止為賭博活動提供營業性遊戲機。

(5)禁止轉讓、出租、偽造或塗改許可證。

(6)禁止向未成年人開放。

(七)禁止在道路、小巷、綠化帶、市場等露天場所以及青少年活動場所、學校周邊200米內擺攤設點經營。

(八)禁止壹切形式的承包或租賃經營。

(九)實行明碼標價,掛牌經營。

(10)及時制止場內酗酒等不文明行為,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賭博、打架等違法犯罪活動。第七條營業性遊戲機娛樂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管理費。

管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具體支付方式和標準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會同市文化局確定。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和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沒收其經營工具和非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規定的,由公安、文化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取締有害出版物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文化管理部門吊銷了其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文化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其許可證。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六)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按日收取1%的滯納金。

(九)利用營業性遊戲機進行賭博活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