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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文物資產能否出租轉租牟利?

國有文物資源資產不得出租、轉租牟利。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劉紅霞)財政部3月31日發布。近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布《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規範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的相關要求。其中明確,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贈送、出租或者出售文物資源資產。

我國是文物大國,文物數量龐大,收藏體系多樣,種類豐富,文化價值高,保護難度大,文物資源資產行業特征明顯。辦法指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優先、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監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辦法明確,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將成本可靠的文物資源資產及時登記入財政專戶,確保不重不漏。文物資源資產涉及價值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該方法考慮到文物估價難的實際和特殊情況,以文物行業管理中的文物總登記臺帳制度為基礎,提出實物量與價值量並重的管理思路,以實物量為重點,更全面地反映文物資源和資產。

辦法明確,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文物資源資產的出借、交換和調撥所發生的補償費用,應當列入單位年度預算,專項用於改善文物收藏條件和館藏,不得挪作他用。

《辦法》還強調了加強文物利用的要求,即“讓文物活起來”,即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管理和收藏單位應當加強對文物展示和利用的管理,有效盤活文物,提高文物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文物宣傳教育作用,滿足社會文化需求。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發布實施,有助於進壹步規範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充分發揮文物在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彰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自信方面的基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