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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與租賃權的區別

居住權與租賃權的最大區別在於:

1,居住權壹般免費;

2.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對價。

3、而租賃權是支付合理的對價居住和使用;

4.其次,居住權不能轉讓,但租賃權可以在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

壹般情況下,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具有協助、友善、幫助的性質,與日常生活中租賃關系中取得的房屋使用權並不相同。居住權和租房權有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護方式有區別。居住權單獨立法設立,屬於用益物權,獨立於所有權;租賃權屬於債權,相對租賃權人只能對抗特定的債務人。很明顯,居住權高於租賃權。

2.成立方式有區別。居住權在物權生效之前需要登記,租賃權只需要雙方約定就可以合法,其成立不以登記為條件。

3.時間限制有差異。租賃權的租賃期限由合同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任何壹方均有權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居住權具有長期性的特點,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通常在權利人死亡時消失。

4.獲得支付權的考慮因素有所不同。獲得居住權壹般是免費的,特殊情況下,向業主支付費用是非常罕見的;但租賃權是由合同產生的,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以支付租金為條件。

綜上所述,居住權是物權,房屋租賃權是使用權收益權。居住權壹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撤銷,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喪失或由權利人本人放棄。但房屋租賃雙方均可單方解除合同,但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給予無過錯方壹定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70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