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
搬遷期限屆滿承租人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承租人無其他住房的,按市場價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並處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壹)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百度百科-公共* * *出租房